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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一个多月后才口头通知,而且公司不给补偿,这种情况怎么办?可不可以在规定的离职时间不离职呢?

合同纠纷 2019-01-08 11: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提前离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行为;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5、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6、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提高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口头辞职的,30天后不能强行离职的,按现行的规定,除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外,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试用期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辞职。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员工与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提前离职的方式有三种选择:
      
    一、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操作注意事项
      
    1、违约金
      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保密、其他因员工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违约事项的,在员工提出离职时,单位可能会向员工索要违约金,员工应注意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进行工作交接,并拿到离职交接单
      交接单应该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留原件,非原件要有公司专管人签字)。
      
    3、 索要离职证明书  
      
    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三十天后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这种解除权不需要单位的同意,只要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了单位,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
    操作注意事项:
      
    1、注意合同中有无双方所约定的提前通知金和脱密期的规定,如有约定,员工提前通知的时间就应当依照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而不再是三十日了。
      
    2、书面通知书最好一式两份,要求单位签收后个人留存一份。如果单位不签收,建议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单位寄一份,留存寄出的签收凭证,寄出凭证单上要写清寄出的是“离职申请书”。
      
    3、在通知期内应正常上班。
      
    4、积极办理交接手续,注意留存证据。
      
    5、向单位索要离职证明书,不给的,单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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