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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姐姐一起买了房子,房本只写了她一人的名字,我们之前订了一些规定,想咨询一下这些规定怎样才能由法律保护

房屋买卖 2023-06-08 13: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签订协议约定
  • 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属于个人财产的可以单独卖掉,属于共同财产的单独一方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方可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房屋买卖交易中,如果买卖双方自愿约定房屋产权不过户,同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又满足合同生效的其他法律条件,就是有效的,同样受法律保护。只不过,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的产权以证为准,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该房屋就是谁的,虽然签订合同并且支付了房款,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的产权人仍然属于卖方,卖方可以另行出售或者用于抵押贷款,等等,将严重不利于买方权利的保护。为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和损失,建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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