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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欠我钱打了欠条注明还不上拿房子抵押,但是他全款买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还有一两年房产证才下来,但是他欠我的钱今年4月就到了还款日,未房产抵押登记,房子归谁你好我的朋友欠我钱打了欠条注明还不上拿房子抵押,未房产抵押登记,房子归谁

房产纠纷 2019-03-06 15: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一,首先要核实抵押人对该房产是否拥有合法的产权,是否有权设立抵押权。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产不拥有或者不完全拥有所有权,或者在此之前该房产已经先行进行了抵押等等,那么他所作的抵押行为就有可能自始无效。比如某人虽然在名义上一直使用该房产,对外宣称其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但实际其只是一个管理者,或者仅仅是该房产的共有权人之一。所以首先要让抵押人出示房屋所有权以证明其权利。其次,要看该房产现在的权利状态如何。

    第二,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双方的自然状况;


    2、被担保债务的基本情况;


    3、抵押物的详细描述、状态;


    4、抵押物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的保管、收益、意外损失的责任、保险及保险收益;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抵押的期限;


    7、抵押物清偿方式等等。

    第三,由于抵押物具有不动产的特殊属性,因此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有三个意义:


    1、对抵押权人权利的确认,保障其合法权益;


    2、将该房产抵押的情况通过房屋管理部门公示于众,以保障其他人的利益;


    3、限制了抵押人可能在此期间处置该房产的可能。

  • 房屋可以再次抵押,但担保的债权不得大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贷款人及房产证抵押银行贷款所要具备的条件:  贷款人所具备的条件:  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次,有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三,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第四,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所抵押房产的条件:  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
    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 如果朋友那房子做抵押,向你借钱。首先说这个情况是可行,但是具体要有注意一下几点就没什么问题的:
    抵押的房子是否是你朋友所有,也就是红本是不是你朋友的名字,或者是他直系亲属的名字。
    有了第一点的基础上要清楚这个房子是不是有效,可以去土地局查询房产状态,顺便开据房产估值报告书,这样就确定你朋友的房子值多少钱于借款金额是否相当,是否有效。
    还要注意你朋友个人方面,重要的就是房产证名字上面的那个人是否有个人征信问题,法律纠纷等问题。
    要是这方面没问题就OK。
    以上3点如果都能确认,那你们在借钱时候,开好借据凭条,内容条款表明房产充当抵押,直至还清所有借款项,若借方无力偿还债主有权将借款人的房子充当偿还物,借钱就没什么太大的顾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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