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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有30年工龄的一名员工,因有事回不到单位,被界定为旷工被单位开除了,请问单位给补偿金吗,谢谢我是有30年工龄的一名员工,被界定为旷工被单位开除了,请问单位给补偿金吗

劳动纠纷 2019-06-04 08: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无“十二个月的限制”。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无十二个月的限制。
    4、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无十二个月的限制。
    5、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员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是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25%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四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开除的,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需要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旷工,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的情形,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可予除名。该条例虽然已经废止,但仍然有个别省市在贯彻劳动法相关规定中沿用这一规定。  连续旷工5天可否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当看所在省市劳动部门和法院对此有无要求,如果有要求的,应当遵从要求;如果没有要求,则看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是否规定了旷工5天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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