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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费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产权 2023-09-02 12: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目前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都是采用累进计费率计算。
    1.房屋总价一百万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
    2.一百万元到五百万元的(含五百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
    3.五百万元到两千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
    4.两千万元到五千万元(含五千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
    5.五千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1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1、评估费收费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
    2、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12%。
    法律依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 评估费收取标准是:房屋总价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累进计费率为0.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2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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