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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津市职工,于2016年6月30日生育二胎天津市社保部门转账支付给公司113天(98 15)的产假津贴,故此公司也只认同我113天的产假工资;但是我认为我应该享受143天(128 15)产假工资这条是公司坚持的法律依据 不知公司与我哪个的理解是正确的?有何法律依据?问题补充:我咨询天津市人力社保中心(12333多位客服),获得的解释均为公司应当承担143-113天的工资差额,其依据是津社局发201563号文件第二条但是公司称,其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22条,只能让我在 “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 和 “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此两者中选择其一既然我已经享受了143天休假,即享受了额外的30天休假,那么公司不会再额外承担任何费用产假工资这条是公司坚持的法律依据 有何法律依据?其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劳动纠纷 2019-06-10 19: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产假期间工资是社保发。有缴纳生育保险,由社保局发放生育津贴。未缴纳,由公司支付产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法》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若用人单位违背上述规定,则其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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