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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份我的工资是4000元,工伤是多少?

讨薪 2023-10-26 14: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那么工伤赔偿工资如何计算的呢,具体如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法律依据: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要看什么项目,范围不一样。
    1.停工留薪期待遇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为职工受伤前实际工资。
    2.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据本人工资计算,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不属于赔付。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会有一个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所以公司在员工工伤期间发放的基本工资应属于停工留薪的正常待遇,不属于赔付。工伤待遇按照我国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至于后期的工伤赔付需等到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根据鉴定伤情鉴定等级来确定。
    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请关注律剑侠!非标准工时制需要经过人社局批准,单位不能自行规定。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另当别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基数应该是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不是基本工资
    公司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应该人社局同意并备案,并不是所有岗位都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先了解下是否没有备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该工资为应发工资,具体详见《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 法律分析:工伤期间的工资,按照员工原工资水平不变,有单位按月支付给员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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