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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请求事项: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市国土资源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北郊镇孙寨村村集体村民孙纪广一户,依法依据确保该户在该村应依法享有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并进行登记,颁发不动产证书。二、????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我是淄博市xx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村民,1990年,我与妻子唐xx结婚,因经济条件所限,没有婚房,与父母共同居住在宅基地使用面积仅有155.25平方米的三间旧土坯房里;2005年4月28日,经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批准,我与父母单独分户,分为两个户口簿,我本人户口簿上注册的门牌号为:xx区xx镇xx村xx号。二十余年来,我们夫妻、两个女儿共一家四口人,都是孙寨村村集体的“原始”合法村民,与本村村集体存在着固有的法定“一体化”经济利益关系,非常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由于各种原因,剥夺了我一家四口人的应在本村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住房权,致使我村棚户区改造在即,仍没有实际存在的宅基地置换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但我家应在该村依法享有的宅基地用益物权依然永远客观存在!2016年6月8日,中共中央党报《人民日报》发表了国家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的署名文章,文中特别指出:“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一户一宅”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2、33、59、117、152、154条、国土资源部(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7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的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8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第(六)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我家依法有据的的请求事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判决!行政起诉状请求事项:可按现有的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8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

房产纠纷 2019-06-12 12: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须进行所有权登记。《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依法确定给该集体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
  • 个人可以通过承包取得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二、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要建房必须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
    经过合法手续的才可以办房产证。乡镇住用地的土地证有两种,一种是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另一种是城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知你的是哪种土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能证明你对这块宅基地有使用的权利,没有针对房屋的证件。
    农村宅基地上盖房需要经过审批,只有这个批示可以证明你是合法建设的。因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是不能买卖的。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宅基地的程序:
      
    1.需建住宅的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农民朋友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一定要根据所在地的有关具体规定先行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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