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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按照合同要求交房,业主是否有权拒绝收房?

开发商违约 2023-11-09 1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有以下情况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
    1、开发商没有取得合格的证书的;
    2、开发商违反约定延期交房,并且经买受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房子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居住的;
    4、开发商没有经过政府批准就改变房屋结构以及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5、虽然获得批准但是没有告知购房人的;
    6、房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等等。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开发商违规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业主一般可以拒绝收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可以拒绝收房的。有以下情形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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