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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刚出社会不久的女孩,去年12月份在一个小广告店找了份广告排版的工作,当时没有合同,由于做得不愉快,今年四月3号我给老板递交了辞职信,问他的意见,他没看放一边了,到了当天晚边下班了,我问他“老板我这边怎么安排的?”他就像没听见一样没有反应。第二天第三天放清明节假,(老板没告诉我这两天放假,但我同事告诉我了)就没有去上班,到第四天的时候我很犹豫到底要不要去上班,也不知道老板想不想要我去,其实心里很不想去,因为去那上班太不开心了。就没有去了,老板也没有打电话没有发信息问我为什么没去上班,也没有叫我去上班。快到15号的时候我给老板打电话问工资的事,老板说“你现在想起来要工资了啊?你旷工这么多天,你自己算算,旷一天的工扣三天的工资,你算算你拿多少钱?“请问我这个是旷工吗?应该怎么办?老板也没有打电话没有发信息问我为什么没去上班,老板说“你现在想起来要工资了啊?你算算你拿多少钱?请问我这个是旷工吗?

劳动纠纷 2019-06-09 00: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劳动者的旷工行为如何处理才符合法律规定呢?下面四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有旷工行为的职工,用人单位根据旷工的天数可以规定不同处分层级,比如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赔偿损失。
    如果因为劳动者旷工使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其主张损失赔偿。比如值班人员不到岗导致单位被盗;三是扣减绩效考核分数。比如单位可以将绩效考核分数与绩效工资挂钩,并规定旷工一天,扣减绩效考核分数5分。
    劳动者旷工导致绩效考核分数降低,绩效工资自然降低。四是扣减奖金。在法律上,奖金支付属于企业自主权范畴,用人单位在制定奖金发放政策时,完全可以规定:旷工一天,免除当月全部奖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不主动辞职,单位不能跟你解除劳动合同。

  • 1、 任意对劳动者任意扣工资的行为违法,一旦发生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 法律依据: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3. 劳动法中是没有企业对员工罚款的相关规定的。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应发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从中代扣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个人所得税、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扣除后的工资为实发工资,实发工资没有足额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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