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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义务有什么

房屋买卖 2024-01-16 18: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义务主要有: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的义务分别有: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的风险负担义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有检验通知的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一并享有占有、使用担保财产的权利,查阅、复制按揭贷款人持有的相关权利凭证及文件的权利,赎回担保财产或者财产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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