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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房屋买卖 2024-01-23 0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认定一房二卖归属如下:房子归先办理过户一方所有,均未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归先行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一房二卖房子归属于办理了过户登记的那一方。当双方签订好买卖合同之后,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获得房子所有权;当没有办理登记手续那就是向签订合同的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当签订了合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则是先交货款的先获得房子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一房二卖的所有权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如其中一个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则所有权归该买受人。如均未办理登记,合同均有效情形下,一方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则所有权归该买受人。实践中存在的情形有很多,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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