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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x厂职工2001年12月19日因工受伤2001年12月20日企业改制更名焦作XX公司,经鉴定为6级伤残2003年10月10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改制更名的x厂破产,x厂清算组依据“焦作市XX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4]34号文件将破产企业职工全员交于改制更名的焦作贝格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后(5至6级)伤残职工及河南省委[2004]372号文件第26条工伤职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至6级的企业职工(包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及‘’焦作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应作为退休人员安置。为此,焦作市XX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4]34号违反法律法规定吗?我能起诉他们维护自己的权利吗?敬请您的帮助。谢谢律师x厂职工2001年12月19日因工受伤2001年12月20日企业改制更名焦作XX公司,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我能起诉他们维护自己的权利吗?

破产清算 2019-05-29 22: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
    2、
    3、4项所列情形,应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外资企业如因上述第
    1、
    2、
    3、6项所列的情形终止的,应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办理注销登记并缴销营业执照。
  • 关于企业破产清算财务问题分析的内容有
    (一)清算前
    1、审理周期长。造成这个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关系复杂导致平均审理周期长。由于破产清算案件利益牵涉较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法律法规较多,长期以来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一个案件中往往存在劳动纠纷、清算程序、资产的回收、审计、评估、变现等工作,导致审限无法预测。浦东法院的沈惠平说“曾经有一起破产案件,衍生诉讼案件的数量超出20件,其中3起涉银行的撤销权诉讼。这3起案件前后涉时已有2年之久,目前仍在审理中。因衍生诉讼对破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破产案件无法继续推进,只能依法中止。”
    2、债权人不愿提出破产申请。一是大部分债权人无法真实、全面地了解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状况,或者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严重负债经营,却仍然坚持债务人有能力支付或偿还;二是由于通过申请破产而最终受偿到债权顺位偏后,甚至因为没有破产财产分配而得不到清偿,所以债权人不愿主动启动破产程序,而更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债权的实现;三是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来主张债权,债权人也可以向股东主张赔偿责任,其债权保护更容易些。
    (二)清算过程中
    1、清算费用的预提、支付没有量化规定。破产费用是指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清算组为了管理、处理破产财产而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关于破产财产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占破产财产的比例,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容易出现乱收费的情况,此现象导致破产清算的无用功。
    2、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变现过程中没有财务监督。清算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容易产生像清算小组在破产清算中乱收费的漏洞,甚至消耗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在评估、变现时,由于部门分割、评估管理出现很多问题,缺乏公正性、统一性、权威性,过于形式化。
    3、清算工作效率不高。在破产审判实践中,企业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有些清算小组中有些人员能力不足,素质不高,对清算知识财务管理知识不了解,从而影响整个小组的进度,造成没有必要的时间和金钱的浪费。这就是清算小组人员构成不合格导致的。有些企业资产已经处置,但由于相关手续没有及时传递到会计部门,没有按照清算会计制度组织正确的会计核算。另外,在清算破产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方面,随着经济科技的变动,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可能发生了变化,因此企业应当定期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五、破产清算财务问题对策分析。
    1、建立职业性清算队伍。可以通过对财务管理人员的教育方面进行加强,定期进行培训,进行思想和行为双方面教育。只有清算人员思想上有了深刻的认识,才可以保证在工作过程中提高警惕规范行为。清算人除了具备法律和清算知识外,丰富的清算经验也是不可或缺的。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在清算方面的专业性,把清算单独列出一个职位,与会计教师律师一样需要资格证书才能进行其工作。因此,为了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高效进行,必须培养高素质清算人。
    2、加强破产费用管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清算组支付破产费用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比例进行支付,不支付无关费用。破产费用须是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本着节约的态度原则,清算组进行相关支付。提出的支付要求需要由债权人审查签字。结束清算后,将所有开支情况整理后交给监管部门。
    3、成立破产清算财务监督部门。成立破产清算财务监督部门,在财产清算,破产财产评估、变现等需要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监督,避免出现乱收费,乱估价的情况,保障了债权人的自身利益,同时也清算有了一定公正性、统一性、权威性。
    4、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性。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在我国破产企业的会计核算通常是缺乏规范性的,因此我们必须建立正确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破产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教育。加强汇集核算工作的规范性是会计信息应当满足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的需要。
  •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清算组的概念比较广泛,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等程序中进行清算的主体均叫清算组。但清算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变为管理人,如由自行清算、强制清算、行政清算等程序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来的清算组为管理人。
  •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公司破产清算顺序如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不作为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并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破产财产分配的步骤: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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