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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公证处写了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书,公证书还没有出来,现在后悔了,想要拿回自己的继承权可以吗要拿回自己的继承权可以吗?已经在公证处写了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书,公证书还没有出来,现在后悔了,想要拿回自己的继承权可以吗?想要拿回自己的继承权可以吗要拿回自己的继承权可以吗?已经在公证处写了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书,想要拿回自己的继承权可以吗?

继承 2019-05-01 10: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定遗产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亲自到公证机构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 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由放弃继承者本人亲自到所在地县级公证处去申请公证就可以了。n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需要带的材料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所放弃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证等。nn《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nn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n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nn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n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nn《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n
    (一)合同;n
    (二)继承;n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nn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n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nn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nn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n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nn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n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n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n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n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nn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nn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n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n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n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n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n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n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n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n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n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nn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n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nn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n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n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 当事人放弃遗产继承不一定要请律师见证的,以下是放弃遗产继承的法律后果:
    1、第一顺序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放弃遗产的,其应继承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2、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遗产的,遗产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全部继承人放弃遗产的,遗产即成为无主财产;
    4、遗嘱继承人之一放弃遗产的,其应继承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
  • 公证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有一项公证是不可或缺的,即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所谓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一般都是在继承人较多的情况之下,而遗产由其中一人或几人取得,而其它继承人不要该遗产时,就要有明确的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通常以书面的声明为表现形式。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放弃继承的一个最重要条件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期限,应当是从继承开始时起到遗产分割之前止,只有在此期间内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有效。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遗产分割之前放弃的是继承权,而在遗产分割之后再有放弃的意思表示,则为放弃其对遗产的所有权,因此,公证员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同时,也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然,这也是根据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要求出证的。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物权法即将实施,该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人或者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在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物权,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物权的时间,而且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物权。
    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则各继承人均为物权(遗产)的共有人。  继承法中的放弃继承在过去可理解为放弃继承权,而且该行为效力追溯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继承开始,放弃了继承权也即丧失了继承权。
    而按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已当然取得物权,如果放弃,当然放弃的是其已取得的物权,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显与物权法相抵触。这一点对物权法生效以后的此类公证的办理是至关重要的,如再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其已取得的物权当然归其它继承人所有吗?按物权法的规定,其放弃行为,是一种处分物权的行为,不能理解为当然地将其已拥有的物权赠与其它继承人,也不能简单理解为抛弃,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其放弃继承权,该物权为无主财产,无偿归国家所有。
    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则成了无源之水,甚至侵害他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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