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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21日在售楼部交了购房优惠定金后回家思来想去觉得该处不正规,他们没有向我出示过预售许可证,第二日找他们协商退款他们说不退,但是我看了合同中有一条是:买受人与开发商办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手续,购房优惠定金不再退还。是否是可以要回定金?第二日找他们协商退款他们说不退,买受人与开发商办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手续,是否是可以要回定金?

综合法律 2019-05-16 09: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说的情况没有载入合同中,这就很难说是开发商的责任了。 关于你说的缴纳的定金是否能退的问题,这要看你的房屋认购书和给你开具的发票到底是书写的定金还是订金?如是前者,如你违约,只能退还超出总房款20%以上的部分,20%以下部分,是不可能给你退还的;如是开发商违约,你住双倍返还定金也仅限于20%以内,超出部分只能退本金。
    具体建议你直接聘请律师给你依法维权,如需要请直接与我联系
  • 原则上定金不能退,必须要书面协议;
    但是: 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具体到,你首先要搞清楚房子是否具有销售许可等文件,因此原因导致的应退回相关费用。
  • 要看合同是什么原因解除的,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你好,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的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不用事先说明,只要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某种义务的,则丧失定金。根据定金的分类可以分为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一、立约定金,立约定金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已经作了必要的准备,相互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因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合同一直未能订立,当事人又不愿意许诺成立合同,于是采用立约定金来实现当事人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如果是以这种目的订立交付定金的,因承租人最后没由签订租房合同而丧失定金。
    二、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行动建议:如果双方并没有就定金的目的进行字面上的认定,由于合同尚未订立,所以并不存在违约的可能性,建议承租人与房东之间相互协商,也许可以取回部分的定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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