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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厂上班、工资是打卡的,后来我不想做了就去辞职、第一次第二次口头辞职,第三次交了辞职报告、可是未批准,我交了辞职报告后上了几天班、发现领带很针对我、我就离开了工厂、走了。走了之后领带还在工厂诋毁我,说我人不负责任,不是男人…………什么的。还说押的一个月工资不给我,我还有一个月零几天的工资在厂里,请问我能拿到工资吗?我就离开了工厂、说我人不负责任,不是男人…………什么的。还说押的一个月工资不给我,请问我能拿到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19-07-02 19: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对于没签劳动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工伤赔偿中的原工资,适用于停工留薪期,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原工资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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