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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单位2015年跟我签署的不定期合同,其中岗位写的“人事行政”地点“佳木斯”,请问这样写合理吗?2015年签完合同至今我在人事行政部换了好几个岗位,不是能力不行而是那里忙就把我派到那个岗位(监控员-安全员-保安-档案文员-保安)。我一直是综合工时,不管给我调到那个岗位都按综合工时给我开资,例如现在我已经上了6个月早八晚五休周末,但是我的加班还是按倒班的1.5倍支付,而别人都是按2倍支付的。我想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我是否可以拒绝调岗?我有权终止合同并获得补偿吗?我一直是综合工时,是否违反劳动法,是否可以拒绝调岗?我有权终止合同并获得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19-06-02 11: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 解除和终止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
    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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