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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校于2014.01.02发生学生死亡事件,该高校于第二日发下一张表要求全校高中生填写,内容是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有一句加粗字体,内容是:我承诺:我在非教学时间,在校外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我和我的监护人负责,与学校无关。最后的发表日期为2013年九月。也就是说该表是在这起事件之前就已签订。而且学校说家长不在本地的,无法签名的,要学生自己签。请问违法吗?某高校于2014.01.02发生学生死亡事件,在校外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我和我的监护人负责,最后的发表日期为2013年九月。

仲裁 2019-05-25 20: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你对你表妹的事件写的不是很详细,因此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自行判断一下学校是否尽到了职责。
    如果没有。学校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因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综上所述,一次死亡4个人为“较大事故”。关于调查处理的规定,请查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里面有详细的规定。
  • 第一,如果承诺书的内容本身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那么即使经过双方签或字盖章那也是无效的。第二,如果内容不违法并且有证据证明单位是强迫你签订的,那么也是无效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单位是强迫的,那么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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