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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向您请教一些问题,我是北京一家品牌服装店店长,想开除一名员工,原因:A员工在工作中与B员工发生销售争议,依照我们店铺以往的处理方式,当笔销售属于B,但A不服,觉得自己不知道以往的这个规定,而且指责店长没有亲口告诉她,她不知道,(A员工为入职4个多月员工,已转正),不服从店长的决定,A员工在当天下班前拒绝做正常的闭店工作,且态度恶劣叫板店长有本事就把她开了;第二天该员工上班未做早班开店清洁工作,下班拒绝做下班闭店工作,且工作没有做完便扔下B员工离店(离店时间是正常下班时间),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开除该员工.谢谢不服从店长的决定,且态度恶劣叫板店长有本事就把她开了;是否可以开除该员工.谢谢

劳动纠纷 2019-06-15 20: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是在《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目前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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