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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住房是我和我老公的共有财产,我老公去世后。 我的两个儿子。办理公证,我的婆婆和公公早已去世。我的小儿子在北京已经办理了公证,他要放弃才房产继承权。我的大儿子和我一起到公证处去办。公正,他也放弃财产继承权。房产能转到我的名下吗?我的住房是我和我老公的共有财产,他要放弃才房产继承权。他也放弃财产继承权。房产能转到我的名下吗?

继承 2019-06-27 12: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继承所得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继承的财产部分应为夫妻共有财产,放弃继承权等于放弃继承财产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依法已经取得了物权(所有权),实践中继承人先取得物权然后才有权放弃其物权。
    而继承人做出放弃物权决定,实际上是对财产的处分。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外;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实践中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要求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机构往往会在公证书中表述某某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这里就产生一个新问题,放弃继承权是否属于对继承所得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婚姻法》规定的继承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指的是共同财产,而放弃继承权和放弃共同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继承权的放弃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继承权作为一种专属的身份权利,其放弃行为属于身份行为,即使作为配偶一方也无权干涉另一方继承权放弃与否权利的行使。
      但是有不同意见认为,因《物权法》第29条对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和时点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矛盾,导致一些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房屋处理遗产时,继承人是否可以单方面放弃继承权存有争议。
    当前普遍认为继承人可以不经配偶同意即可单方放弃继承权。理由是继承权是一种具有明显的人身性质的财产权,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
    《物权法》实施前,继承人依《继承法》行使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按照《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拒绝接受被继承的遗产。
    但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经他人同意。  《物权法》实施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物权法》从法律上消除了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出现的权利真空。从立法上不再给遗产留置空间,即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其遗产就依法转移为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如为一人则为一人所有,如多人则为共同所有,享有法定份额(基于若干继承人权利平等)。
    既然继承人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那么遗产这时按《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即同时转移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有财产。虽然,《继承法》第25条对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权作出了法律特别规定。
    但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物权法》规定“取得财产”的内涵与《继承法》的规定,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如果继承人单方决定放弃所有权,与《婚姻法》第17条法律特别规定相悖,其处分行为未能体现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 关于放弃房产继承公证可以反悔吗吗?回答是不可以。房产继承公证的步骤是: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
    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既然已经做出了承诺,反悔是得不到支持的。
  • 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由放弃继承者本人亲自到所在地县级公证处去申请公证就可以了。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需要带的材料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所放弃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证等。《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放弃继承权声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2.放弃继承权公证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3.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如出现这种情况,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4.放弃继承权的人,应当是享有继承权的人。  不享有继承权的人,自然就谈不上放弃继承权了。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可由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这种亲属关系为确实享有继承权的亲属。  
    4.有本人签名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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