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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年10.29日入职中外运动x担任仓管,至2018年12.29日被主管一人调去其他部门,一个多星期人事没帮我录指纹打卡,不过我有每天上下班记录时间,这个公司也是承认的,直到2019年1月9日早上被通知不用来上班了,我要求公司开除证明,多次联系主管却因出差没空要等几天,周一公司因我违纪旷工开除,后来申请仲裁,2019年3月20日开庭双方各执一词不愿调解,本人发现公司存在多扣款可是仲裁员却说我开庭的时候没有提到有关工资少发多扣款的具体金额不对,我认为是双方计算方式不同,仲裁员认为他们无法调解,申请书上写的那部分赔偿金总计5000,可开庭公司提交的证据发现又多扣了钱,我计算了应赔偿7000,求教专业律师,接下来我该继续上诉吗我认为是双方计算方式不同,我计算了应赔偿7000,接下来我该继续上诉吗

劳动纠纷 2019-07-07 12: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员工工伤期间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应申请工伤赔偿,治疗期间工资按照之前的标准照发,如果员工申请离职,用人单位还要给一笔补偿金的。发生工伤,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和医疗费、交通费、康复费等赔偿,除此之外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及工作单位,申请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 用人单位扣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八项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劳动法》第46条关于“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之规定,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提供劳动义务期间的报酬,而“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的规定,是变相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其次,这一规定带有经济处分性质,而经济处分在本质上就是罚款。关于罚款的合法性问题,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不认可罚款合法的。最后,这一规定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劳动者出勤一天只发放一份工资,旷工一天却要扣去三份工资,劳动者不能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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