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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公司担任设计师转正九个月,昨天相关领导告知本人以工作不能胜任为由要求本周之内转岗或者辞退,本人选择辞职,相关领导表示仅仅给予一个月工资补偿,请问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本人选择辞职,相关领导表示仅仅给予一个月工资补偿,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劳动纠纷 2019-06-14 19: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是因为你本人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单位给你调岗后,仍不胜任的,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单位是可以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提供有效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证件,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单位还需要根据员工的上班时间按照相关文件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 劳动法关于辞退补偿标准、辞退情形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劳动法关于辞退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遭辞退有补偿的情况如下:  根据劳动法和深圳市有关劳动法规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
    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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