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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8年8月在一家汽车修理店入职前台文员一职,主要负责接待车辆,记录维修收入和支出数据,该店是个体户经营有营业执照,由于入职时并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打卡记录,工资发放也不正规,经常延期发放且不是一次性发清,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开始拖欠我的工资,共计7340元,2019年春节后本人离职,前去讨要工资,老板却以我记录的数据不清楚为由拒绝支付我的工资,随后老板派了人过来跟我交接,交接完毕后还是说数据不清楚不能支付我工资,我想咨询一下想这种情况老板不支付我的工资合理合法吗?至于在职证据我有和老板的信息往来,还有店铺的营业执照照片,还有我记录的数据,这种情况我能要回工资吗?还是说数据不清楚不能支付我工资,咨询一下想这种情况老板不支付我的工资合理合法吗?这种情况我能要回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19-06-20 17: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了补发拖欠的工资外,还应支付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你的理解是对的.
    2.一般不会得支付.因为规定劳动部门可以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是可以不是必须,劳动部门一般不会主动这么做.
    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未提前通知的要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 1、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2、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等,支付加班工资。
    3、单位没有权利扣押你工资、押金、年终奖等。
    4、搜集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装、工作证、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等。
  • 若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 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 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3) 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4)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这里所说的适当,是指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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