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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本身有十二指肠溃疡,在1月16日腹痛,呕吐,呼吸困难等症状的情况下,去医院急症,只做了简单的血检,医生连触碰病人的基本治疗动作都没有,简单的认为是肠道炎症,开了药物打点滴就完事了,也没有要求留院观察。凌晨两点半打完点滴没有任何好转,询问值班医生说药效没有这么快就让回家了。回家后人无法休息,症状难受,第二天早上约7~8点120救入医院,血压下降心率下降,由于体征不稳定无法做CT进行具体治疗,下午5点左右出病危通知,后做了CT,查出为十二指肠穿孔,晚上10多做的手术,术后医生说穿孔导致肠液胃液流入腹腔,大面积感染。ICU待了37天,普通病房待了30天。期间出现缺血性脑梗。四肢肌力下降,左半边控制力下降。由于卧床时间太久身上肌肉萎缩,体能下降,需要较长时间复健。 我们觉得要是当天晚上能仔细检查就能及时治疗,不会造成如此大的损伤需要恢复。但是医院只认为是治疗过程有瑕疵,不认为是医疗事故。 请问这个官司是否能打?开了药物打点滴就完事了,但是医院只认为是治疗过程有瑕疵,不认为是医疗事故。是否能打?

医疗纠纷 2019-07-08 12: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首先要采取的就是这个维权手段,因为这个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检查资料和病历资料。
    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 你好,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有: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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