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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代表我们学生团体的,2017寒假期间我们乙方接受甲方合同去A地打寒假临时工。去的时候和中介商量好的做到2月9号,10号拿工资走人,中介也口头答应。我们去了,按照约定做到约定期限前几天,要拿辞工单时,变卦了,说赶货,各种理由塘塞,推迟到12号做完,13号走人。我们当时催他们12号当晚结工资走人,然后他们又说拿不了那么多,只给一半。然后发给我们这一批每人1500元,打发走人,说剩下工资过年之前打到银行卡,我们将信将疑给了银行卡号,当晚走人。快过年的时候,我们一直在催。他们说过年了都放假了,说初八上班再处理。过完年我们也在催,合同有效期限2018年2月28日,眼看着就要逾期了,不知怎么处理,希望得到帮助,谢谢!(希望尽快回复,谢谢!)按照约定做到约定期限前几天,然后他们又说拿不了那么多,不知怎么处理

合同纠纷 2019-07-30 08: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传真收到的合同如果有双方的签字确认,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虽然传真收到的合同不是合同原本,但是传真也属于有效的书面形式合同,传真送达对方签收的时候合同就开始生效了。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逾期还款的利息是否可以按照借款单上约定的借款期内的利率计算,此应该分三种情形处理。  
    一、如果属于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主要是依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因追讨而支出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稍高,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人亦可以预见,在债权人主张的情况下,如果借款单上的利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属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违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只要借款单上约定的利息没有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人民法院均可以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及基于公平原则,在双方约定的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三、如果借款合同无效的,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违约,故不管是否逾期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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