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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即使实施了假冒商标行为也不受《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这种说法对吗?

2019-09-08 17: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并行使拘留后还只是在审查期间,如果开庭审判后认为却是构成犯罪的会被判处刑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假冒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属于侵权行为,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
    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有:
    (1)、假冒名牌行为;
    (2)、限购排挤行为;
    (3)、滥用权利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广告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降价排挤行为;
    (8)、搭售行为;
    (9)、不正当奖售行为;
    (10)、诋毁商誉行为;
    (11)、通谋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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