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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福建的咨询者,我母亲日前给我和我姐,(两姐妹)各购买一间店面,并订立了一份合作协议,草拟了一份遗嘱.内容如下:一合协议合作约定于2006年3月份,陈某与长女陈1共同投资购置兰庭13号店面壹间,面积为20.64平米;与次女陈2共同投资购置兰庭14号店面壹间,面积为26.61平米.为了明确各自义务与权利,以及日后财产归属等事宜,特作如下共同约定.一.现有产权归属.现有13号店面的产权,归属陈某与陈1共有.14号店面产权,归属陈某与陈2共有.二.权利与义务.(1)产权所有者(即母女三人)平等地享有各自产权的处分权.若要出租,转让,自营等形式,务必事先与产权共有者共商确定后,方可实行,不能独断独行.(2)陈某所享受的租金份额,按本人出资金额占店面总价的比例,每月给陈某现金,作为赡养费{本条从店面出租当月起实行,若遇店面停租可酌情处理}(3)店面购买后,所应缴纳的其它契税或按揭月供由两女儿自理,本人陈某不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4)陈某年老多病倾襄资助两间店面各壹拾万元正,已花尽毕生积蓄,今后若遇年老多病,医疗费自付有限时,巨额医疗费由两女儿陈1,陈2共同承担,不得推诿.三.  日后店面产权归属.本着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陈1,陈2均能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之后,陈婉贞愿意在自已百年之后,依照2006年3月20日亲笔自书遗嘱决定.与长女陈1共有13号店面,陈某所有产权份额赠于长女陈1单独所,任何人不得干涉与占用.与次女陈2共有14号店面,陈某的所有产权份额赠于次女陈2单独所,任何人一律不得干涉与占用.四.本人在世有权对于以上约定修改/删减/增加.,有权对本人名下财产重新处分,任何人不得议异.      此约定为陈某亲笔拟稿,打印一式叁分,由产权所有者各自留存为一份.                    参约者:                     (长女)                     (次女)                      日期                      地点二遗嘱      遗 嘱立遗嘱人:陈某某 女 生于1929年某月某日 家住福建省福州小区707本人身患多种疾病数年,今年元月倾襄资助女儿购买两间店面,已花尽毕生积蓄.随着年老日衰,今后若遇无法自付巨额医疗费,两个女儿必须平分负担,不得互相推诿.本着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合理分配身后财产,防止子女纠纷,特立此遗嘱,希后人遵照执行.1本人与长女陈1共同投资购置的――店面,本人所有产权份额全部赠于长女陈1单独所有。任何人(包括次女陈2)不得干涉与占用.2本人与次女陈2共同投资购置的――店面,本人所有产权份额全部赠于长女陈2单独所有.任何人(包括长女陈1)不得干涉与占用.该遗嘱全文由本人亲笔自书,本人享有终生变更权.任何人更改变动一律无效.此书复印两份,并打印壹式叁份,母女三人各自留存为凭.亲笔书暂由本人收存. 立遗嘱人:――                         时间                        地点                                                    

继承 2018-08-09 17: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时应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民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以设立遗嘱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也就是说,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该遗嘱有效,即使其后遗嘱人很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亦不影响该遗嘱的效力,相反若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遗嘱无效,其后即使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遗嘱也不因此而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最高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胁迫、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凡是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一律无效。所谓真实意思,是指遗嘱人自主自愿地作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内心意愿的反映,遗嘱人没有受到外界压力或诱惑。只有反映了本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才有效。  
    (3)遗嘱处分了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无权处分财产的部分无效。遗嘱人处分财产必须以其对该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为前提,如果其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则其处分行为必然侵犯他人利益,从而导致该处分行为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伪造的遗嘱。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所订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真实意思,这样的遗嘱显然应属无效。  
    (5)遗嘱被篡改的。遗嘱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因为仅该部分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遗嘱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记载,故仍应有效。
  • 公民变更遗嘱,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既无权对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加以变更,也不能代理遗嘱人进行遗嘱变更。变更的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变更的每一事项无论涉及哪些内容,都必须与国家法律的要求相符合,否则变更的内容无效;变更遗嘱的方式也要求合法,一般来说,变更遗嘱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制作新遗嘱,用以改变原遗嘱内容,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提出变更原遗嘱的声明,但必须按原设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其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同原立数份遗嘱的内容相冲突,应视为最后所立的遗嘱撤销原来所立的全部遗嘱,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公证遗嘱。
    即便公证遗嘱不是立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公证遗嘱也具有最终的效力,它是立遗嘱人在法律上最后意志的反映。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注意: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B、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E、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F、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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