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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我找到了以前下乡的原始资料,单位重新认定了这3年工龄,并从10月起增加了工龄工资。请问我能要求单位再补发以前的工龄待遇吗?单位重新认定了这3年工龄,并从10月起增加了工龄工资。请问我能要求单位再补发以前的工龄待遇吗?

劳动纠纷 2019-07-31 03: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工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第三十八条规定: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本企业工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第一条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从参加工作到正式退休为止。
  • 在劳动合同中,福利待遇指的是和签约员工一样的,福利是指五险一金或休假时间,待遇是指过年过节发放物品等。
    一、一般早劳动合同中都会对工资的构成以及工资发放的时间做具体的规定。
    二、公司发放的福利包括在中秋节发放的月饼,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与是否残疾没有关系)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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