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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是关于遗产继承法的。我的舅舅因为交通意外死亡了,他有一个亲身女儿,已经嫁人了。早年舅妈早逝,所以又娶了现任的舅妈,而后舅妈带了三个孩子过来,但没有再生。舅舅还有一个70多岁的母亲,我 想问一下,对于舅舅因交通意外所得的赔偿,他的亲身女儿是否有继承权?所占比例是多少?还有他的母亲,这些赔偿问题按法律规定应该是怎么样的 ?

继承 2018-08-16 10: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儿子和女儿都有法定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

  • 1、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才有效: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2、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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