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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几个关于遗嘱继承的问题:情况是这样的,我母亲于05年5月去世,当时我在国外留学,时间很紧迫,我请假回来给母亲办丧事,然后我是去年(07年)10月份毕业回国。关于遗嘱中的李德祥是我继父。本来他在我老爷以及舅、姨面前答应我回国定居后给我过户房子。但现在他违背了诺言。我现在想讨回房子。现在我正在清河的房子居住。遗嘱如下:遗嘱我叫高白英,亲生一子名王畅,我与李德祥婚后共有私房两处,均系我们十几年工资收入所购置。一处在李德祥名下,位于北京西城区人定湖西里14楼2门501号(两居室),购置费2.4万元,房产证至今未下发;一处在我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前屯路东区3号楼4门501号,房屋所有权证为:优海字第033208号,购置费为1.2万元。我儿王畅一直随我生活至今,我过世后,属于我的遗产(不动产房屋)全部由我儿子继承。另,我过世后,属于我的遗产(所有动产部分)也全部由我儿子继承。我过世后,我留下的遗嘱交由我的遗嘱执行人高幼辰负责执行。遗嘱人:高白英2003年7月10日

继承 2018-08-16 16: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继父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继父房产的法定继承人。继父留下的遗产房,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改不改姓没有关系。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只要遗嘱有效、其他继承人都是自愿的,基本没有再要回房产的可能《继承法》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 四分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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