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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这么多年我们天天吵,基本没话说,2003年父母退休回上海帮我看孩子,父母、我共同出钱买了房子,婚前妻子就和我父母关系闹僵,根本不说话,为此我们经常吵,甚至提出离婚,但因为儿子我们都忍着,我们夫妻之间也已经无话可说,都是为了孩子维持着婚姻。2006年我从上海来到青岛打工,07年父母是在无法忍受她决定卖掉房子与我们平分房产跟我们分开住,这些年我们也只是名存实亡的婚姻,而且我在青岛遇到了我非常爱的女人,这些因素加到一起让我更加决心离婚。如果我这样离婚有什么对我不利的地方?我想把上海的房子卖掉以后所得的钱全部给她,以儿子的名义买房,让她住,直到她再婚。儿子我来抚养,这样是不是合理?

离婚 2018-08-17 0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孩子两周岁之前一般由女方抚养,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事实。孩子两周岁以后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孩子在十周岁以后,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同时,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了法律规定的其他几种情况外,离婚的话一般一人一半。如果他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针对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并无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争议的,签订离婚协议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则另一方只能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性。法定的离婚事由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离婚。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则其属于过错方,女方不仅不需要放弃财产,在离婚时还可以主张男方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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