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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舅舅尸检报告为高血压小脑出血致死,但是医院当时在策的病人血压为260的情况下,只是含服了两粒降压药,然后用酒精中毒的药物进行打掉针治疗(进院前喝了一两多一点的白酒),一个半小时后出现休克症状,医院方面说是病人睡着了,没有问题。两小时后病人脸色变红变紫,最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开的死亡证明说是酒精中毒死亡,这是否算是误诊误治?如何索赔? 病人在治疗期间医院没有给病人病历,在病人不治身亡后,家属要病历时医院说要整理后才能给家属,医院是否可以这样做? 后来交给家属的病历内容前后不一致,病历急症写的是“病人入院时,神志语言尚清 ”在后面不上的治疗过程中写的是“病人胡言乱语,话不切题”,并且病人从来不吸烟,平时也只是在应酬时少量饮酒,(当天就是因为一个朋友生日,喝了大概一两多的白酒)但是医院方面写的是“病人长期酗烟,酗酒”这是否可以说是医院为了开脱责任而作假?

医疗纠纷 2018-08-17 14: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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