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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过程:由于市中樑建筑公司没有开发资质,便于2001年9月出资以市**名义购买了一宗土地,进行商住楼项目的开发。双方签订了协议规定: “中樑建筑公司是以**名义购买的土地,以**名义进行开发建设,在开发建设**不得干涉中樑建筑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中樑建筑公司负责。”今年春节以后,**收到1宗诉讼,具体内容如下:2002年11月——2004年11月,中樑建司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市信用联社进行了其中的1-6号楼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400万。2004年11月-2005年11月,中樑建司换成了其中的6号楼作为在建成程抵押贷款300万。因土地证是一个大证,又写明了使用者是**,所以**就分别签字盖章作了抵押人。但在2003年9月,中樑建司瞒着**,将6号楼土地转让给了个人苏尚才,以抵偿欠苏尚才的原借款。**截止2005年11月前都不知情,也没在其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由于中樑建司经营不善,无力还贷,信用联社起诉,市中级法院已将整个大证的土地查封冻结,并裁决给了信用联社。苏尚才不服,起诉到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他的土地转让协议有效,宝丰公司应该对他负责。

建筑工程 2018-08-17 22: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方借款不还可以起诉对方,一般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胜诉后如果对方仍不还款,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自身没时间起诉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 个人向公司借款,还款的时候收据根据岗位情况来决定是否必须写。对于现金出纳必须要写,只有收据可以作为附件进行做账。对方也只有收据作为已经还款的凭据。对于银行出纳可写可不写,经过银行存入还款有存入的凭据,且单位收到款后也要做账,可以以银行回执单做账,也可以另贴收据作为附件。
    还款人同理也是有两种凭据的。银行回执单现在可以通过去银行取或者直接通过单位网银打印,现在大多数银行已经实现企业自主打印。
  •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可见,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仍可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债权人没有及时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该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不能因此认为债权受让人未取得该债权。
    ????综上,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协议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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