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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6年9月进入本公司的模具分公司当时并没有签订合同,2008年新劳动法出台,公司给我补了一张合同。2009年2月又调到了本公司的叶轮分公司,不过工作职责有很大变动,请问是否要重新签订一份合同。我从2006年9月进入本公司的模具分公司当时并没有签订合同,2008年新劳动法出台,是否要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劳动纠纷 2019-10-20 08: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大范围的进行变更,严重影响工作生活等,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动不大,对您的工作、生活影响不大或者单位安排了相关的通行便利、补贴等,无法构成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况,您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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