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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外省一家化肥生产企业,我单位在宝鸡县已注册一个销售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并设仓库。为方便当地经销商就地提货,我公司在宝鸡另外一个县增设一个仓库。我们只是企业派驻的仓库管理人员,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当地代理商操作完成,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存在无照经营行为。恳请得到您的帮助。我们只是企业派驻的仓库管理人员,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当地代理商操作完成,是否存在无照经营行为。

综合法律 2019-10-01 10: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我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是公司机关的成员,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公共事务的执行和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同时,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的规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
    公司法还建立了民事责任机制,以确保公司章程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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