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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份,有人委托我替他炒股,并且签定了合同。但是合同结束后,发生亏损,他要求我赔偿,我不同意。现在他将我告上法庭了,理由是根据合同“在委托合同期内,乙方(本人)每月向委托人通报委托资金的运用管理状况”。合同生效后,本人更改了原告的资金密码,但是我有打电话告诉原告资金运做情况(我有打他家的电话单的记录),平时去股市我也在电脑中打开下单,告诉原告资金运做情况。(本地不可以随时打交割单)。附合同: 委托理财合同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一:甲方基于对乙方良好的信誉及投资能力的信心,自愿将其自有的合法资金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对该项资金进行管理和运用,为委托人谋求最大的收益。二:甲方委托给乙方的资金为人民币(大写)贰点陆万:(小写)2.6万元,期限,自2004年01月13日至2004年04月13日。三:甲方委托给乙方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国内证券市场上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四:具体的投资实施由乙方根据证券市场行情决定管理方式。五:收益的分配:合同未到期不进行分配,合同期满实际金额低于初始金额,乙方不向甲方收取佣金。高于初始金额,其超出部分,乙方拿出超出部分的25%作为乙方的佣金。六:合同期满,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如果有佣金)给乙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给甲方出据收据。逾期,甲方给乙方每日支付其实际支付金额的10%作为滞纳金。七:委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本委托因以下原因终止:1、委托期限届满;2、甲乙协商同意终止3;甲方泄露乙方操作计划,乙方有权利终止并且甲方给乙方实际金额的5%作为补偿。八: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了解其资产的管理运用。2、甲方有保密的义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谨慎管理和运用委托资金,不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2、乙方在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委托资金的运用管理方式,投资品种及投资期限。3、在委托合同期内,乙方应每月向委托人通报委托资金的运用管理状况。4、乙方应为甲方的委托资产保密。5、有权收取委托报酬。九:风险的揭示:在委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过程中,乙方不做任何与获利能力、水平或不发生亏损等有关的担保和承诺,委托人应予充分认识并承认风险的存在。十:违约责任及损失的赔偿1、甲方造成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按委托资金总额的10%向乙方赔偿经济损失。2、在委托有效其内,委托人如果遇到不可抗拒事由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并按其委托资金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用,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剩余的委托资金交付委托人。上述投资有收益时,收益全归乙方。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委托资金发生下列情形,即: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2.将委托资金挪用于非委托目的的用途;3.将不同委托帐户下的委托资金进行互相交易等,上述行为导致委托资金受损,其损失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十一:未尽事宜和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受托方:**。甲方(委托方)签字: 盖章: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号码: 乙方(受托方)签字: 盖章: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号码: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附注:1、本合同不得随意更改,一旦发现更改视为无效。(更改处,双方签字盖章,本合同仍然有效。)2、委托资金资产表。

诉讼 2018-08-19 2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委托合同中出现委托人死亡的该怎么做?

    委托人死亡的,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终止。委托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信任为基础,为人格专属的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取得互相的信任还是未知数,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法律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委托合同可以终止。

    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即使有死亡、破产及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发生,委托关系仍不消灭,有此约定的,当然依照其约定。例如,委托律师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团委托人死亡而停止代理诉讼。

    当委托人死亡,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委托合同不能终止,受托人还应当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直至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承受了委托事务为止。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则受托人仍可以向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请求报酬。例如委托人死亡,委托人的继承人有时因远在外国,一时不能赶回来,如果受托人不继续处理其事务,势必使委托人的继承人发生损害。受托人应继续处理至委托人的继承人能够接受时为止。

    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合同终止有多种形式,包括履行完毕终止、合同解除终止、混同终止等。合同解除必然导致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全是因为合同解除导致的。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终止和解除的规定。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佣金也是工资收入一部分,当事人可以要求核发。
    当事人依法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一次性结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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