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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以虚假行为代表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有效吗?

合同纠纷 2019-11-22 13: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4.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5.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6.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与虚假的购房合同分属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但借款担保合同是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款支付义务而签订,即通俗地讲,是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商品房。两个合同虽不是主从合同关系,但当事人串通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是通过签订房贷合同以套取银行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虚假性导致虚假按揭贷款。
    虚假按揭贷款从表面证据上看与真实按揭贷款是一样的,但虚假按揭的操作手法区别于真实按揭,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真正借款人为开发商,个人系名义上的借款人。个人之所以愿意扮演名义借款人的角色,个中原因和情节分很多种,有被假冒身份的,有被欺诈或胁迫的,等等。
      其二,银行发放的贷款并非用于支付名义借款人的购房款,而是由开发商用于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用途。  其三,银行对虚假按揭是否明知,则应根据银行工作人员是否与开发商恶意串通的审查结果,来判断银行主观上是恶意串通还是被欺诈。
  • 劳动仲裁审理时,被申请人提供伪造劳动合同,可以申请笔记鉴定,鉴定结果来证明真实性。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的材料及程序:
      
    一、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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