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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按《劳动法》规定的综合工资计算,导致连续多年工资支付不足。它能从公司收回吗?

劳动纠纷 2020-01-21 18: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 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算定方法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
    20.83天和
    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
    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
    21.75天×200%×加班天数。
  • 想要讨回工资,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或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申请劳动仲裁,最晚离职后一年内申请除了劳动合同、工资条,你还要提供加班时间的证据,出勤卡或者加班单之类,至少要提供单位保留这些资料的证据,仲裁时要求单位出示加班工资,平时工作日下班后加班,按工资的150%支付。周末六日加班,按200%支付,可以调休折抵加班。节假日加班,按300%支付,不能调休折抵n小时工资=1050!.75/8=
    6.03(乘150%,是平时加班一小时工资)日工资=1050/
    21.75=
    48.28(乘200%是周末一天加班工资,乘300%是节假日一天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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