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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证日期是2001年5月,房产证日期是2002年11月,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是2002年元月,但购房合同中关于付款一条约定的是在2001年3月18日把房款一次付清(之所以交钱时间在签合同日期之前是因为当时开发商手续不全无法办手续)。具体交钱时间我也记不清了,因为当时是丈夫一手办的我没参与,但正式的购房发票之类的都是2002年一月份,我只知道当时是分3次交的全款,开发商是否每次给开收据了,这个我不清楚(丈夫的口气很硬,好像有什么证据之类的,房款也是他父母全额出的),所有有关的手续及房产证均是写的他一人的名字,当时他父母从未在口头和文字方面声明此房产只赠与我丈夫一人。现在他要离婚,却不给我房产的一半和任何赔偿,我现在无业有有病,生活十分困难,他近几年对我不管不问,我们已形成事实分居已达5年,我想咨询下,像我目前的情况,此房产是否应该分我一半?我该如何应对我目前的状况?

房产纠纷 2018-08-26 21: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等财产?
    1、可以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或是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即使没有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也可;
    2、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婚内获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你可主张平均分割;
    3、若能证明另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可要求其少分,同时可向对方主张过错赔偿;
    4、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应由母亲抚养;若孩子大于两周岁,则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作为确定孩子抚养权的标准;
    5、未抚养孩子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支付标准为其收入的20—30%。

  •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对方不能请求分割。
    2、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来判决,但这套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应分割,如女方离婚后无居所的,可以请求男方给于适当的帮助,比如房屋的居住权等。
  • 一般情况下,婚后以共同财产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均分的原理,一方取得房屋,对另一方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出售房屋,所得均分;双方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对另一方按照市场价格补偿)。但是还存在例外情形。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如果产权证上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则表示该套房产为父母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不是共同财产。双方有协议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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