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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合同书满期,业主委员会未创立,物业管理再次服务项目,物业管理费用有一定的上调,先许多小区业主因而拒缴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合同 2020-02-03 06: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至于物业有没有义务对此进行修复处理等,应当依照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的物业公司的职能来确定。
  •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没有与业主委员会续签合同但对物业继续进行管理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条按公平原则来处理。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的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合同双方的利益均衡,从而达到公正与合理的目标。小区里的物业服务合同尽管没有续签,但物业公司仍然进行管理向业主提供了服务。
    如果业主以合同未续签为由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话,也就意味着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但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最后的结果是造成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失衡,有违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原物业服务合同仍然有效,合同期限为不定期,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都有权随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所以应按照原合同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物业管理费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另外的项目详见相关物业公司的具体规定。相关物业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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