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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这样滴??在一所钢构公司上班??但是工作期间??脚受伤了??导致了右脚骨折??我也没住院??公司只付了拍片、药、拐杖的钱,也就是医疗费公司报销了??医生说休息三个月??我现在一个月都没休息??脚也还没好??但公司就让我去上班??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告公司吗您好??是这样滴??在一所钢构公司上班??但是工作期间??脚受伤了??导致了右脚骨折??我也没住院??公司只付了拍片、拐杖的钱,也就是医疗费公司报销了??医生说休息三个月??我现在一个月都没休息??脚

劳动纠纷 2020-03-12 08: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报销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报销流程:
      带齐以上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即时办理。
      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 以下各种发生在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一)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三)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携带资料办理  
    (一)《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广州市老工伤人员(1993年8月1日前发生工伤)应携带《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三)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四)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五)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六)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 治疗工伤期间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的,结算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的,应当从中扣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事故都是突发事件,治疗抢救期间都不可能完成工伤认定,医疗费用一般需要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申报结算。
      公司在治疗工伤期间垫付了医疗费用的,在出院时没有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的,在之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社会保险机构与其它赔偿费用一并结算的,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从中扣除。
      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赔偿费用应当有清单,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清单核对是否包含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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