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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我这边食品现与一合伙人合伙共同经营,现在房屋租赁到期,现由我一人与房屋老板签合(之前为两人共同所签合同),我这边继续在这个门面做这种小吃他向我收取转让费这个合理吗?若我同样拿这个门面做另外的食品另外注册一个商标,是否不需要给合伙人转让费?现在房屋租赁到期,我这边继续在这个门面做这种小吃他向我收取转让费这个合理吗?是否不需要给合伙人转让费?

2020-03-02 11: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上述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第
    一、合伙的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
    二、合伙经营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执行。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的利益,对内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第
    三、合伙经营的监督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或分别行使。  第
    四、合伙经营的结果,无论是由合伙负责人还是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人造成的,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 商标转让: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 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你还需要为此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规定按如下:

    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6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60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6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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