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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属于未婚同居关系,男性家庭给女性家庭2万元,接受女性,再生一个孩子,已经过去一年多了。 在此期间,没有证据表明男性多次虐待女性,男性在女性家庭中负债数千元。 如何消除这种同居关系和债务问题?

刑事辩护 2020-03-27 14: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实以后,未经合法登记,而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而不能成立事实婚姻。
    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居期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入不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度。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均应按共同债务处理。
    其中,比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同居双方或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 同居关系虽然不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但是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1.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4.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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