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经济赔偿标准工伤经济赔偿标准:指工伤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在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内进行的。个人工资高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按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60%的,按计划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按60%计算。支付工资是指到期工资(包括加班、各种补贴等),不是实际工资。暂停和保留期的付款不按此支付。工资的停留期以医院出具的休假表为准。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