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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员工不能从事哪些工作岗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8-0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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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怀孕员工不能从事的工作岗位有:繁重的体力劳动、高空或危险作业、接触电磁辐射的工种等。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怀孕员工不可以被随意解雇,也不可以降低怀孕员工的基本工资。

  一、怀孕员工不能从事哪些工作岗位

  1.繁重的体力劳动。

  繁重的体力劳动消耗热量很多,增加心脏的血液输出量,加重上班族孕妇的负担,会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甚至造成流产、早产。

  2.频繁弯腰、下蹲或攀高的工作。

  长时间蹲位或弯腰会压迫腹部,影响胎儿发育,引起流产、早产。孕晚期,行动不便,且常伴有下肢浮肿,更不适宜参加这类工作。

  3.高空或危险作业。

  有跌落危险的作业,距地面2米以上高度的作业以及其他有发生意外事故危险的作业不宜参加。

  4.接触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等的作业。

  化学有毒物质及放射性物质等有致畸、致癌作用,严重危害母子健康。化学物质中的铅、汞、砷、氮化物、一氧化碳、氮气、苯、甲苯、二甲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在空气中的浓度如超过卫生标准时,上班族孕妇不宜在此环境下工作。

  5.高温作业、振动作业和噪声过大的工种。

  研究表明,工作环境温度过高,或振动甚剧,或噪声过大,均可对胎儿的生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

  6.接触电磁辐射的工种。

  研究结果表明,电磁辐射对胎儿来说是看不见的凶手,可严重损害胎儿,甚至会造成畸胎、先天愚型和死胎。所以,接触工业生产放射性物质,从事电磁辐射研究、电视机生产以及医疗部门的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要加强防护。

  7.医务工作者。

  这类人员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经常与患各种病毒感染的病人密切接触,而这些病毒(主要是风疹病毒、流感病毒、巨细胞病毒等)会对胎儿造成严重危害。因此,临床医务人员在计划受孕或早孕阶段若正值病毒性传染病流行期间,最好加强自我保健,严防病毒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怀孕期间员工是否可以被解雇

  孕期的员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怀孕期间的女职工。

  1.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产期的,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也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规定,女职工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即使《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也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三、员工怀孕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法律快车提醒您,员工怀孕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跟平时上班都是一样的,开始享受产假后,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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