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销监护人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是一个法律程序,通常由以下几类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监护存在的问题、监护人的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的情况、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的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如果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如果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