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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职降薪
公司没活,没有经过我本人的同意给我在企业微信上调岗
企业行使调岗权,事实上是在变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并且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对其员工进行调岗时,有两种情况:一、劳动合同、劳动者签收的公司规章制度等文件中已经约定了变更岗位的条件和方法或者符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单方变更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允许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岗位,但用工企业应当从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布的公司规章制度、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岗位的任职条件、岗位薪酬制度以及客观情况的变化等方面充分证明调岗调薪具有充分合理性;或者证明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般来说,用工企业要证明单方行使调岗权利的充分合理性,需要证明: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公司的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薪酬”;劳动者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的书面证据,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收到的投诉等;岗位对劳动者的要求,如在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但是劳动者达不到;用工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不同岗位与不同薪酬的匹配。在企业行使调岗权时,如果用人单位可以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而劳动者又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可以证明调岗调薪具有正当合理性。二、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补充协议变更这种方法不言自明,协商处理即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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