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2011年三月份跟公司签的劳动合同,2015年2月,公司通知我三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我续签,本人共计为该公司服务四年整,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提议支付我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计算从2014年三月至2015年2月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乘四个月,期间的三至七月份本人在休产假,由于报销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公司只为我缴纳了保险,没有发工资给我,所以计算补偿金的时候,工资总额里的三至七月份是只加入了公司帮我缴纳的保险,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把生育保险给我报销的生育津贴也加入到里面以后再计算补偿金?

仲裁 2015-03-10 17:2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昆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