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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休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差额部分,是以实际工资计算还是以双倍工资计算?

劳动纠纷 2019-03-11 18: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产假98天,另按各地规定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一、关于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另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和各地规定,女职工合法生育的,可以延长产假,具体延长的天数,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二、生育津贴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休产假工资怎么算的问题。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的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计算方法: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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