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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定每天上班十二小时,车间主任要我上二十四小时的班,我已经上了十五天二十四小时了。请问律师;这十五天算不算是加班,这十五天的工资老板是不是应该按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费算给我。

其他 2010-10-29 15: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为一天8小时,一周不超过44小时。如果加班的话,一般每日不超一小时,特殊原因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你这边,单位已然超过法律规定的极限。存在违法行为,可以要求补偿。 同时,正常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补休的,不低于百分之二百;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论是否补休,都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你处,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阻挠。
  • 8小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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